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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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聲保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良(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 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3年5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30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吳育霖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