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098號原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被告 陳家萬 訴訟代理人 張衛航 律師
陳麗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8年度北簡字第18688號確認界址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9年1月10日裁定命在系爭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系爭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10號裁定可稽。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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