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8號原告 葉玲山 被告 徐敏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中和
法官黃堯讚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