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37號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賴清水 債務人 王秀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秀碧於民國097年0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250,000元正,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097年01月22日起至102年01月22日止分6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開借款除已繳付部分本息外,尚欠本金124,573元仍未依約攤還本息,幾經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未能依照約定日期付息時,即喪失權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本息及違約金,立有借據暨約定書各紙為証。
(二)、債權人為保障上述債權受償起見,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及確定書,促其清償,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33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王秀碧│自民國99年07│至民國99年0│年息百分之1.5│││112500││月22日起│8月22日止│計算利息,並│││元││││自民國99年0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701)加一│││││││成計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701)加│││││││二成計息違約金│├──┼───┼─────┼──────┼──────┼───────┤│2│新臺幣│王秀碧│自民國99年08│至民國99年09│年息百分之1.5│││12073││月22日起│月22日止│計算利息,並│││元││││自民國99年0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701)加一│││││││成計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701)加│││││││二成計息違約金│└──┴───┴─────┴──────┴──────┴───────┘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王秀碧│自民國99年08│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112500││月23日起││月以內者,按全│││元││││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701)加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701)加二成│││││││計收違約金│├──┼───┼─────┼──────┼──────┼───────┤│2│新臺幣│王秀碧│自民國99年09│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12073││月23日起││月以內者,按全│││元││││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701)加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701)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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