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79號聲請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代理人 戴筱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4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4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晶瑩附表:
┌───────────────────────────────────────────────────────┐│附表:99年度除字第479卷│├──┬────────────┬─────────┬───────┬─────────┬────────┬──┤│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有限責任國立新化高級中學│第一商業銀行新化分│98年12月1日│43,750元│BA0000000││││員生消費合作社 甘明賢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