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585號
原告 蔡宗穎
訴訟代理人 洪佩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佩蓉 、 廖彥丞 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