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37號

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林芷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浲旗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於收受裁定二日內具狀聲請閱卷,如逾五日未補正或未聲請閱卷,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 沈清江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

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遺產分割登記資料,於

閱卷完畢後二日內,以被繼承人沈清江之「全體遺產」為本

件訴訟標的,並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及附表。

四、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沈清江之繼承人即被告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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