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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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215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吳啟良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慶忠 律師即 周恩同 即 周易昌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慶忠律師即周恩同即周易昌之遺產管理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64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