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0年度東簡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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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簡字第122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 告 郭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者,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惟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
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0年3月28日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提出異議後,視為起
訴;本院嗣於100年5月20日命原告於收受本院100年度補字
第124號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30元;該裁定業於
100年5月2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送達證書
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
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