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9號原告 謝志騰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被告 黃資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0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姚怡菁法官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顏宗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