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簽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19號原告康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秀玲 被告 黃陳富美 當事人間請求於董事會議事錄簽名或蓋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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