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53號聲請人 黃葉如瑛 (即 葉集民 之繼承人)代理人 葉黛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9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6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林春鈴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股票│1│1000│├──┼────────────┼────────┼──┼──┼──┤│002│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股票│1│33│├──┼────────────┼────────┼──┼──┼──┤│003│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