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80號原告 蔡寄草 送達代收人 黃國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樂智 等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具狀陳報各系爭房屋各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約略為多少平方公尺?),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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