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457號債權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相對人 蕭瑞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學費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約定事項第五點所載,「...並依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債權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部份,與上開規定不符,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