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選上更(二)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上更(二)字第4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應增列選任辯護人黃俊昇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漏列選任辯護人黃俊昇律師,應予更正補列,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陳欣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