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09號聲請人 陳幸吟 即吉駿水產行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郭如君┌─────────────────────────────────────────────────────┐│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0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芝鄉園餐廳林淑│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未記載│31,275元│AF0000000│104年3月2日│││娟│信用合作社三芝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