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219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張秀蓮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27,6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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