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0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即被繼承人甲○○生前最後住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於九十五年二月一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一年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法院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