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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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569號聲請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法定代理人丁○○
3、7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案外人 郭志賢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保證責任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4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3月5日起至民國120年3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郭志賢於民國95年2月9日將台南市○區○○段677、677-1之土地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丙○○,亦經登記完畢。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90年3月12日向保證責任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借用5,2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3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有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2月1日函,聲請人於94年12月23日受讓有限責任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之全部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附此敘明。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56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673│建│││237│全部│所有│││││││││││││權人│││││││││││││ 郭清 │││││││││││││林│├──┼───┼────┼────┼────┼───────┼─┼──┼──┼──────┼─────────┼──┤│002│台南市○○區○○○段││674-1│建│││44│全部│所有│││││││││││││權人│││││││││││││郭清│││││││││││││林│├──┼───┼────┼────┼────┼───────┼─┼──┼──┼──────┼─────────┼──┤│003│台南市○○區○○○段││675│建│││61│全部│所有│││││││││││││權人│││││││││││││郭清│││││││││││││林│├──┼───┼────┼────┼────┼───────┼─┼──┼──┼──────┼─────────┼──┤│004│台南市○○區○○○段││676│建│││67│全部│所有│││││││││││││權人│││││││││││││郭清│││││││││││││林│├──┼───┼────┼────┼────┼───────┼─┼──┼──┼──────┼─────────┼──┤│005│台南市○○區○○○段││677│建│││309│全部│所有│││││││││││││權人│││││││││││││ 黃建 │││││││││││││昌│├──┼───┼────┼────┼────┼───────┼─┼──┼──┼──────┼─────────┼──┤│006│台南市○○區○○○段││677-1│建│││1│全部│所有│││││││││││││權人│││││││││││││黃建│││││││││││││昌│└──┴───┴────┴────┴────┴───────┴─┴──┴──┴──────┴─────────┴──┘┌──────────────────────────────────────────────────────────────┐│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56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車││││││││││合│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庫││││││││││││││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材料│台│遮│位│││││││││││││││││││││││││││││││││││││││││││││││││││├──┼─┼──────┼────┼────┼─┼─┼─┼─┼─┼─┼─┼─┼─┼─┼─┼─┼──┼─┼─┼─┼───┼───┤│001│35│台南市南區灣│台南市南│1層樓住│27│12││││││││││39│磚造││27│平│全部│所有權│││2│裡路235巷○○○區○○段│家用磚造│5.│0.││││││││││6.│、鋼││.0│方││人郭清││││號│673、674│、鋼鐵造│69│68││││││││││37│鐵造││1│公││林│││││-1、675│││││││││││││││││尺│││││││、676、││││││││││││││││││││││││677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