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21號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4日本院102年度竹調字第63號事件所為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