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9號原告 紀經塘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 律師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朱國彰 被告 紀水龍
紀清紀竣卿 陳亞任 陳憶嵐 陳芯慈 紀月雲 紀素真 紀蓁紀策 紀膽 紀榮助 陳興中 陳惠民 陳惠華 葉粉 葉維君 葉秀國 葉家杰 葉純如 葉愽辰 葉深淵 葉宗琪 葉士榮 陳文健 陳建華 陳素玫 陳駿瑩 陳月霞 陳燕鳳 陳橋霖陳映彤 曾玲麗 曾輝騰 曾惠寬 蕭紀月枝 賴阿秀 紀昇專 紀芳宜 紀昇輝許美香 紀淑華 紀淑貞 紀水源 王朝明 王順隆 王梅玉 王燕梅 謝水成 謝錦練 謝勝宏 謝月珠 謝月玲 羅維忠 羅珮云 邱良誠 紀良國 邱詮 邱淑華 蔡雅惠 蔡威宏 蔡政治 紀常男紀張合紀孟賜紀 孟宗 紀福政 紀永昇 紀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佳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紀經塘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紀經塘為朱國彰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紀經塘、朱國彰於民國105年5月2日以其等為南投縣○○鄉○○段○○○○號、南投縣○○鄉○○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嗣 朱國璋 於107年6月8日分別將其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各90分之1贈與予紀經塘所有,並均於同年月28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
1項、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許紀經塘代朱國彰承當訴訟等語。
三、經查:本件訴訟繫屬後,朱國彰於107年6月8日將其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各90分之1贈與予紀經塘所有,並於同年月28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有紀經塘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1類謄本影本在卷可稽,紀經塘並於107年7月19日提出民事準備㈢狀聲請承當訴訟,朱國彰則於107年7月30日提出民事陳報狀表示已將其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紀經塘,其已無所有權,並同意紀經塘承當訴訟之聲請等語,足見朱國彰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均業已移轉予紀經塘所有。惟本件被告人數眾多,難期全體被告均予同意,爰依紀經塘之聲請,由本院裁定准紀經塘為朱國彰之承當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劉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