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534號聲請人 王進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金洲 、 陳劭桄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補正本票原本一張。
三、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四、確認訴訟標的新臺幣80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