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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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176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志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92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34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趙志奇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0年2月1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2月9日送達被告住所,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被告迄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