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系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78號上訴人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 吳裕堅楊申銀 間因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向本院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後段、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核其第一、二審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台幣(下同)3,737,3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第二審裁判費57,039元,合計95,065元(38,026元+57,039=95,065),除已繳交62,890元外,尚餘32,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蕭麗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