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三)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0號上訴人 方榮灃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被上訴人 方俊仁方阿義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方葉雲卿 (方阿義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方凱民 (兼方阿義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方珺(方阿義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方佑敏 (方阿義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方金財 追加被告 方衍惠 上列七人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0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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