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天力冷凍空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榮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叁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零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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