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被告丙○○
乙○甲○○庚○○戊○丁○○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陸仟柒佰參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扣除已繳之裁判費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壹拾元後,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