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16號聲請人乙○○聲請人與相對人華科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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