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62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附表:如附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