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81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號3樓相對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光釗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六萬五千二百五十一元││├───────┼───────────┴───────┤│合計│六萬五千二百五十一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