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8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馬裕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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