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22號原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錫安 訴訟代理人 林慶嘉 被告 夏英龍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審易字第1752號妨害秩序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林孟宜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