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0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永清
劉典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 石聖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HEDGINGMETRICSLLC.清償美金肆佰捌拾伍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永清清償美金壹佰捌拾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典昌清償美金叁佰零肆萬壹仟捌佰伍拾貳元。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