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12號原告龍嬴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棟 被告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佳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合約書第1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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