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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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27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8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