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565號聲請人 蔡佳靜
蔡嘉澤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陳秀梅 之養女及長子,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26日死亡,被繼承人遺產有限,其生前有無負債、負債多少及債權人為何人,均不得而知。被繼承人臨終前,亦未以遺囑指示。為此檢同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請准依民法第1156、1157條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云云。
二、按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㈠陳報人。㈡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㈢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㈣知悉繼承之時間。㈤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此為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28條分別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並准命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惟僅提出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未開具並提出遺產清冊。經本院於107年4月24日命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遺產清冊」,上開通知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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