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32號原告 賴憲榮 被告 謝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