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82號聲請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登讚 上列聲請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因與相對人 許峻傑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06年3月28日,系爭擔保債務是否業已屆期(請說明系爭債務何時違約),現積欠本金為何?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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