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小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小字第535號
原   告  櫻花 歐洲假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招膨
訴訟代理人  郭博淵
被   告  謝喻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地址之記載,應更正為
「彰化縣彰化市○○路○○○巷○○弄○○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告起訴時地址漏未記載「32弄」,經核
其所提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函及原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認其地址確有誤載,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政峯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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