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勝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129號、100年度執字第9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勝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勝志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蔡勝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附表:受刑人蔡勝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11日│100年2月12日│99年6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0年度│士林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17號│毒偵字第417號│偵字第3624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658││事實審││232號│232號│號││├────┼────────┼────────┼────────┤││判決日期│100年6月21日│100年6月21日│100年6月29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658││判決││232號│232號│號││││││││├────┼────────┼────────┼────────┤││判決│100年7月29日│100年7月29日│100年7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2017號(│執助字第2017號(│執字第9572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羈押資料)│││刑10月,分監100│刑10月,分監100│分監100年7月18日│││年12月24日至101│年12月24日至101│至100年12月23日│││年110月23日)(│年110月23日)(│)(執1)│││執2)│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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