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58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 高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⑴96年6月21日⑵96年10月31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60,000元⑵300,000元。
(三)⑵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物提供人所提供之本抵押物之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與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及保證債務,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行使抵押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即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以內之清償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及強制執行費用之給付。
(四)⑴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6月15日至131年6月15日止。
⑵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6年10月27日
(五)清償日期: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違約金:⑴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九)⑵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高志忠。
⑵高志忠,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高志忠於⑴96年6月22日⑵96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800,000元⑵25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16年6月22日⑵116年6月3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0年7月10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980,59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前揭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權利││├───┬────┬───┬───┬─────┤│面積│││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範圍│├─┼───┼────┼───┼───┼─────┼─┼────────┼─────────┤│1│臺中○○○區○○○段││674│建│6693.28平方公尺│100000分之126│││││││││││└─┴───┴────┴───┴───┴─────┴─┴────────┴─────────┘┌─┬──┬───────┬───────┬──────────────────┬───┐│編││││建物面積│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料及用途│││號││││││範圍│├─┼──┼───────┼───────┼────────┼─────────┼───┤│1││臺中市豐原區一│鋼筋混凝土造,│六層:59.72平方│陽台:5.61平方公尺│││││心段674地號│住家用,16層樓│公尺│合計:5.61平方公尺││││825├───────┤房│合計:59.72平方││1分之1││││臺中市豐原區中││公尺││││││正路695巷12號6││││││││樓之1│││││├─┴──┴───────┴───────┴────────┴─────────┴───┤│共同使用部分:豐原區12建號面積:6711.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豐原區41建號面積:1137.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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