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327號聲請人 張賴過 相對人 張岩福林 法定代理人張賴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張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變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予 陳信和
前項出賣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仁德二空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件,其聲請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監護宣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民法第1113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8年1月6日,經鈞院以97年度禁字第382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確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妻,依法為相對人之監護人。聲請人因照顧相對人生活所需,必須處分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亦已獲相對人最近親屬之同意。爰依法聲請准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予關係人陳信和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夫,相對人經本院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確定,聲請人依法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本院業於100年10月12日指定張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本院97年度禁字第382號民事裁定為證,並經本院依院依職權調取97年度禁字第382號民事宣告禁治產卷及100年度監字第317號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卷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㈡聲請人復主張為支付照顧相對人之費用,必須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亦已獲相對人最近親屬之同意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臺南縣歸仁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居住照護證明書、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清冊、親屬團體會議紀錄、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國軍退除役官兵俸金發放通知單、親屬系統表、臺南市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為證,並有本院以稅務電子閘門查詢之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復經關係人 張明 、張華到庭陳述無訛(見本院100年9月29日訊問筆錄)。本院審核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有關相對人之生活費用皆由聲請人協助處理,故將該等不動產處分,支付相對人每月之生活費用,應屬為受監護人之利益。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法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為確保變賣不動產所得之價金為相對人療養身體之用,併諭知相對人上開不動產變賣所得價金均存入相對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仁德二空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沈慧玲附表:
一、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七七一點六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十萬分之二千二百九十)。
二、臺南市○○區○○段八八0之一地號土地(面積:二五點一一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十萬分之二千二百九十)。
三、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四九點五五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四、臺南市○○區○○段二七五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巷○○○號、權利範圍:全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