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30號
原   告   鄭玉明
兼法定代理人  鍾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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