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郭欣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信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本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