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調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李淑杏
李張鳳
李淑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淑杏與聲請人簽訂現金卡、信
用卡、易貸金等契約,惟相對人李淑杏自給付遲延迄今,尚
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107,635元及其利息未清償,有相對人
李淑杏之催收帳務資料為證。聲請人調閱相對人李淑杏之相
關資料後,查得相對人李淑杏將其被繼承人所留坐落雲林縣
○○鄉○○○段○○○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
6年3月2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登
記予相對人李張鳳。然相對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實
不具締約真意,是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將因該原因
關係無效而欠缺所有權異動之法定要式性。相對人間通謀虛
偽之財產處分行為,有害及聲請人之債權,該無償脫法行為
顯已侵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實有確認之必要,故聲請人依
民法第87條、第242條、第113條規定,請求確認相對人間
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
行為均無效,系爭不動產應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公同共有等語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顯非調解程序所能調解及實現之事項。是以本件有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調解,
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