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小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小字第3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玉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另起訴前已死亡者
,於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尚不生補正之問題(最高法院
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係於民國109年2月3日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有
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可憑。惟被告已於108年5月7日死亡
,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於訴訟
繫屬前死亡,依上說明,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被告既
無當事人能力,本院復無從命補正,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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