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1897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橋小字第1897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蕭鼎宗
被   告  陳春曄 (原名 陳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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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塗蕙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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