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6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務人羅治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