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五0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九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上開數罪刑現均經移付執行在案,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六年八月十二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法矯司字第0九六0九0五五八七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廿八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筱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廿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