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692號原告嵩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銘裕 被告鈦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秉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捌萬伍仟柒佰壹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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